关于做好特殊困难干部救助慰问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党(工)委,各机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通市通州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通州区领导干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通州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办发〔2016〕68号)精神, 切实做好全区特殊困难干部的关心爱护、救助慰问工作,经研究,现就全区特殊困难干部救助慰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管干部的救助慰问
(一)救助慰问范围。区管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救助慰问条件。区管干部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的;区管干部因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因其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救助慰问办法。区管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就区管干部有关情况向区委组织部书面提出救助慰问建议,由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工作室扎口受理;区委组织部相关干部科室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部领导研 究决定;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开展救助慰问。
二、其他干部的救助慰问
区级机关各部门、镇(区、园、街道)、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制订本单位特殊困难干部救助慰问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中共南通市通州区委组织部
2017年7月3日